原标题:教育部:8项未通过,33项要求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第一轮资质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了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
一、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背景和目的
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启动了第一轮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是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全面“体检”。主要目的是促进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打破学位授权点的终身制。
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组织开展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资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次,分为两个阶段: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随机评估。
自我评估——在每一轮资质评估的前5年(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独立制定计划并开展评估工作,重点是自我发现和诊断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中的问题,落实质量保证、自律和自我完善的主要责任。)
在每轮资格评审的最后一年,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取——名候选人(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遴选和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审组和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遴选和评估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事系统学位授权点的资格评审由军事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首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总体情况
这一轮学位授予点资格评估始于2014年。截至2018年11月,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已完成自我评估。
2019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开始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资格评估。自评结果“合格”的学位授权点按一定比例进行评估,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现有学位授权点共计2292个。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2251个学位授权点评定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评定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评定为“限期整改”。
四、2014年-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1.学位授权可在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尚未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以及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
2.对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编写之日起整改2年,2020年招生完成后暂停招生,整改完成后接受重新考核。
3.已整改完成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根据相关安排在2020年进行重新评估。其他自我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2020年完成招生后暂停招生,整改后接受重新评价。
4,acc
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语言文学
辽宁科技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管理
中国美术学院戏剧与电影研究
厦门大学考古、音乐和舞蹈艺术硕士
福建师范大学戏剧与电影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艺术理论
湖南大学道路与铁路工程
中国武器科学研究院应用化学
Xi安微电子研究所计算机系统结构
天津商业大学轻工业技术工程学院
山西大学设计
太原科技大学数学
太原理工大学城乡规划
山西师范大学音乐舞蹈研究
辽宁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福建农林大学交通工程
重庆大学音乐舞蹈研究
重庆交通大学地理
Xi石油大学物理电子学
陕西师范大学中医学院
延安大学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
新疆大学政治学
新疆师范大学政治学
北京创伤骨科研究所临床医学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的宪法与行政法
华侨大学法学硕士
1、“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
2、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现已完成整改的,2020年根据有关安排接受复评。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山东大学世界历史、生态学、工程力学(已完成整改)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复旦大学口腔临床医学
世界历史控制理论与南京师范大学控制工程
根据要求,已整改并限期撤销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学位学生。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和未进行自我评价的学位授权点,自编写之日起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0年招生工作完成后,将不允许招生,研究生学习将按原渠道进行培训和授予学位。不合格学位授权点有:
北京林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
上海音乐戏剧电影学院
太原科技大学哲学工商管理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哈尔滨商业大学海洋科学
武夷大学机械工程系
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研究所地球勘探和信息技术
未进行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鞍山热能研究所化学工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应用经济学
教育部表示,学位授权点的质量保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无论是“合格”还是“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都需要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进行持续的自我诊断、自我改进和持续改进。
接下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将根据评估揭示的质量问题,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监督和指导,不断完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的设计,完善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专项评估等措施的运用,规范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强化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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